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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美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年4月29日,贵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5月20日召集本次会议。

2025年4月30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会议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2025年5月20日14:30时,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副

董事长姜明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0710190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8020%。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均已获得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持有其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2025年5月13日当天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24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52707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391%。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根据《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7.《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担保的议案》;

9.《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

10.《关于2025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11.《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上述议案:4、6、7、8、10、11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议

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6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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