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45号
关于对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明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王明龙,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王明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77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查明的事实,王明龙作为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鹤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未将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仙鹤股份股票事项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80%时未及时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
第2.1.1条、第3.4.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1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明龙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及相关股东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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