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为激励对象进行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83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129570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苏灵)(易铭)(田韶鹏)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