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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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九月
1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吕军旺律师、王腾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023年8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年8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泰晶科技股份有限
2法律意见书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14点00分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泰晶
科技半导体工业园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喻信东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均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23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3563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680%,其中:1.经召集人和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311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570%;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252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10%。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数据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三)表决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1、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535793股,反对2802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5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24202股,反对2802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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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529129股,反对34584股,弃权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9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17538股,反对34584股,弃权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843%。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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