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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生物: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3 查看全文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审计工作小组组长及小组成员由委员会确定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二)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临时会议不受前述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若董事会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聘审计师事宜的意见,应就持不同意见的原因出具书面说明,审计委员会亦应出具阐述其建议的书面说明。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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