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重大战略调整、投资策略以及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工作组组长。
组员根据实际工作临时组成,负责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政策、资料收集与研究,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融资方案制订,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研究及其他日常工作。
1/4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
(二)适时评估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治理、商业道德、健康安全、劳工权益、环境保护等重点可持
续发展领域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六)审议可持续发展年度报告;
(七)对其他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提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提案资料。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4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董事会秘书于
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第十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
构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或中介机构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程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
列席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3/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