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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辰股份: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26年4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2026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管理体系,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士。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

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事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一)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标准综合考虑所任职务、个人能力、服务年限、地区及行业薪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绩效薪酬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经营与可持续发展情况、行业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

(二)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

合公司经营业绩、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四章薪酬支付

第八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九条内部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按照其实际任期进行考核和发放。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发展情

况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处地区及行业薪资水平变动;

(二)社会物价增长水平。公司应参考社会物价增长水平调整薪资,从而确保其实际购买力水平保持在合理水平;

(三)公司收入规模、盈利及增长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绩效表现、职级和职责调整等。

第六章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由公司年度绩效指标、个人年度绩效指标组成,其中公司年度绩效指标反映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个人年度绩效指标反映个人履职贡献。

第七章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追溯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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