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大元泵业: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8 查看全文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

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二)由前项所述(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

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方对公司

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来进行。

2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关联交易与价格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购买或出售资产;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九)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一)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二)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四)债权、债务重组;

(十五)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六)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3(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取费原则应根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地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场行情,主要遵循下述原则:

(一)有国家定价(指政府物价部门定价或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计价方式)的,依国家定价;

(二)若没有国家定价,则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三)若没有市场价格,则适用成本加成法(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定价;

(四)若没有国家定价、市场价格,也不适合以成本加成法定价的,采用协议定价方式。

关联交易双方根据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交易价款;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清交易价款;

(三)以产品或原材料、设备为标的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采购(供应)、销

售部门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记录,并向公司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4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12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但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

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

按照第十四条至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已经按照第十四条至十六条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或者公司单方向已持有股权的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5增资的,应当以公司增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向非关联方收购某目标公司股权(关联方是该公司股东之一),导致公司出现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结果的,公司还应当以公司的收购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收购某目标公司股权的,公司还应当以公司的收购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十四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方。

6已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

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或者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

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董事会发表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和所考虑的因素。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

当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和讨论,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不论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关联董事均应在该交易事项发生之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关联程度。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在会上关联董事应当说明其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关联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7(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五条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若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由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8(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日常关

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前述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

9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二)关联人向公

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10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1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