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大元泵业: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8 查看全文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由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五条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适用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第六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如果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与上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述披露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无法

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具有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应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第十七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具体审议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

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

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九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

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三十条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

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澄清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

第三十二条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股

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情况,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沟通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已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证券部。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证券部及其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三十九条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证券部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

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

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

备和递交证券监管部门及上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浙江证监局。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五)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的专用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

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总经理的责任(一)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

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各事业部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

交接的报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四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及直通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

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

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直通信息披露相关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十九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并相应披露监事会、专门专委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相应中介机构意见。

2、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直通信息披露相关程序

及要求进行披露。(二)公司涉及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6、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直通信息披露相关程序

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十条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

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直通信息披露相关指

引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第五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并妥善

保管用于办理信息披露的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严格管理移动端用户授权。使用数字证书直接办理或者授权用户通过移动端办理信息披露的行为视同公司的行为,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五十五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六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五十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件时,须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章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九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接待来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问题等投资者关系维护工作。

第六十条股东咨询电话:【0576-86441299】;传真:【0576-86425218】;电

子信箱:【zhengquan@dayuan.com】。

第九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二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

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第六十三条当公司得知尚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由于本办法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五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