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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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0571-86508080传真:(+86)0571-87357755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泵业”或“公司”)委托,指派张灵芝律师、李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西城路689
号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韩元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4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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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共315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71896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73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427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75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308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154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28%。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11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622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9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088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弃权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5%。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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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7088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7%;反对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弃权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60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34%;反对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8%;弃权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8%。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088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2%;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弃权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61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75%;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8%;弃权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7%。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088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1%;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弃权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61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47%;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8%;弃权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3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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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87087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7%;反对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60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10%;反对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2%;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8%。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088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8%;反对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弃权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60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62%;反对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2%;弃权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36%。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087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4%;反对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弃权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59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225%;反对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2%;弃权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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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