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1楼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传真:(+86)0571-87357755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泵业”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相关股东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3、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
注意义务,对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4、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
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
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关事宜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大元泵业提供的有关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变动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4年7月8日,韩元再、韩元平、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协议”),主要约定各方同意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保持一致行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各方在向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行使召集权、提名权、提案权以及在相关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协议各方一致承诺在其作为大元泵业的股东期间(不论持股数量多少),确保其或其合法代理人严格履行本协议;各方应在会议召集、提名、提案、表决前通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无条件服从韩元平的意见,确保一致行动;本协议自2024年7月11日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期满后,各方协商一致仍可延长;
本协议确定之一致行动关系不得为协议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
根据大元泵业于2026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韩元再、韩元平、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3295100股,占总股本的50.01%。
因此,本次变动前,韩元再、韩元平、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作为一致行动人,系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变动相关情况2026年2月26日,大元泵业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韩元再先生逝世的公告》,韩元再先生于近日不幸逝世,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后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2026年7月17日,浙江省温岭市公证处出具(2026)浙温证字第4208号
《公证书》,确认韩元再生前持有的大元泵业21089600股的股权为被继承人韩元再与其配偶余娇妹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即10544800股大元泵业的股权为被继承人韩元再的遗产,另一半即10544800股大元泵业的股权属余娇妹所有。
因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韩元再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韩博志,女儿韩静、韩婷继承,其中韩博志继承大元泵业3514934股的股权,韩静继承大元泵业3514933股的股权,韩婷继承大元泵业3514933股的股权。
基于此,韩元再生前持有的大元泵业全部股份将由余娇妹、韩婷、韩静、韩博志取得或者继承。鉴于余娇妹为韩婷、韩静、韩博志的母亲,韩婷、韩静、韩博志系姐妹、姐弟关系,且上述四人于2026年7月17日就持有大元泵业股份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因此余娇妹、韩婷、韩静、韩博志合计持有大元泵业21089600股,占总股本的11.31%。此外,余娇妹、韩婷、韩静、韩博志确认,
截至2026年7月17日,上述人员未与韩元平、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就后续持有大元泵业股份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作出一致行动安排。
三、本次变动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为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根据大元泵业于2026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以及仍然有效的原一致行动协议,本次变动后,韩元平、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2205500股,占总股本的38.71%。因此韩元平、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可以
依其所持有的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本次变动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韩元平、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