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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股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1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

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管理制度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管理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监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所有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进行调查并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2(一)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对本公司信息披露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非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改进。

(二)审计委员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应完善重大信息报告体系建设;

(三)应加强对未公开信息和内部信息知情人员的管理;

(四)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信息披露事宜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

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应配合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和非定期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的责任

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通报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第十四条子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按照《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发生或可能发生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子公司董事及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发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如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之前,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未公开披露过,且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不是定向发行的,公司应在本期发行前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公司应遵循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4第十七条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

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

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报;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

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

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

5构;

(四)企业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

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6(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

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

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前述规定的定期报告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

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

7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六条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九条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告。

第三十条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

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

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

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

8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

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适用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之前,应当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和相关监督机制,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

9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泄露。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批流程:

(一)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编制所需基础材料、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依次审签;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披露信息草案,送公司总裁审批,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应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将经批准通过的披露信息提交债务融资工

具主承销商审核,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的编制与呈报流程:

(一)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应在知悉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第一

时间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可要求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补充完整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应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临时报告文件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草拟,经公司相关部门负

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裁审批通过后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

等信息沟通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合理安排,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九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司文件传阅和内部宣传渠道(含官网、官网微信、信息刊物等)的管理,防止由此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控知情人范围。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信息知情人员10的范围以登记为准。信息知情人员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议等),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必要通过业绩说明会、媒体通气会、路演活动等进行外部沟通时,相关人员应确保互动可控,不得向媒体、投资者提供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必要进行商务洽谈、对外融资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提

供内幕信息,应当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泄露。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

具体情况进行记录,相关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四十五条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后,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告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公司其他员工需要借阅已披露信息涉及的资料,需经由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上述文件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11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

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追究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

制度的相关条款。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若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尚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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