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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通用: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0-26 查看全文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10月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

第三章股东大会召开方式

第四章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第一节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第二节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章股东大会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一节会议登记

第二节股东大会会议程序

第三节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六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章附则

2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

2.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出售或购买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应视为本规则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4适用本规则上述规定。已按照本规则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3.2.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公司对外单笔或12个月内累计捐赠(含现金或实物)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大会召开方式

3.1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为本公司办公地点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3.2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

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5(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第一节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4.1.1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4.1.2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

同样格式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其所提出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1.3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4.1.4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监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6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1.5连续90日持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1.6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1.7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7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4.1.8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股东大会会议通知4.2.1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2.2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列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上述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4.2.3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后,因需增加议案或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召集人可以发布补充通知。

4.2.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4.2.5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8(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2.6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4.3.1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或送达股东大会召集人。

4.3.2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不含会议召开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4.3.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3.3召集人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将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4.3.4提案人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9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资产评估结果、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3.5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4.3.6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提案人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股东大会召集人在通知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说明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4.3.7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4.3.8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上述提名人外,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

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详细情况,并于股东大会召开10天以前将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天以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

10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以上时,以及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均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一)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效。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

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三)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监事)应选人数,需重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四)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五)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分别计算。

第五章股东大会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一节会议登记

5.1.1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115.1.2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5.1.3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签署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每一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5.1.4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需和投票代理委托书一起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5.1.5出席会议的股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登记: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由代理人代表个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5.1.6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12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股东账号、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1.7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5.1.8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5.1.9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节股东大会会议程序

5.2.1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5.2.2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二)会议主持人向股东大会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的人数,及其所代表股份占总股本的比率;

(三)主持推举监票人、计票人(以举手的简单表决方式进行,以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13(四)逐项审议股东大会提案;

(五)参会股东对大会提案进行讨论;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休会填写表决单;

(七)会议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对表决单进行收集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会议继续,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5.2.3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5.2.4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5.2.5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5.2.6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5.2.7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就选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14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2.8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5.2.9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5.2.10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2.1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5.2.12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5.2.13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5.2.14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15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会议记录和决议

5.3.1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5.3.2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

5.3.3股东大会应当形成书面决议。股东大会书面决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在股东大会上宣读书面决议。

5.3.4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165.3.5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6.1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

分工责成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6.2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6.3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6.4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附则

7.1本规则所称“超过”、“以上”,含本数。

7.2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公司情况发生变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应当修订本规则。

7.4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7.5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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