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1页,共6页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2页,共6页第一章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
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1.3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4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2.1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2.2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3页,共6页2.3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2.5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者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或者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2.6公司董事会聘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按《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相关资料,如该等资料中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2.7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2.8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2.9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2.2条所规定之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2.10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4页,共6页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3.1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3.2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3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3.4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3.5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3.6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3.7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3.8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3.9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绩效评价
4.1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考核。
4.2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附则
5.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5页,共6页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5.2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5.3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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