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司经营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问责实施办法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内部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纳
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三)过罚相当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或列席
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三)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目标的;
(四)管理不作为,其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或明知上述情形,给予纵容、包庇和袒护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或授权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七)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八)违反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九)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本人
及其亲属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持股变动相关规定,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十一)在公司采购、销售、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接
受商业贿赂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二)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等非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四)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六条问责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四)扣发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解任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赔偿公司损失;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应当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
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确因不可抗力、意外或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引起的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五)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六)内部问责领导小组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事件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
(四)多次被问责且拒不改正的;
(五)内部问责领导小组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公司设立问责领导小组,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组织实施,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定,并作出问责决定。问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任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问责执行小组,负责内部问责的发起、调查核实、提出
处理意见、内部问责决定的监督执行,问责执行小组组长由公司风控副总经理担任,公司风险管理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等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具体由公司风险管理中心监察部承办落实。
第十二条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3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3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3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除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
经理、董事长或3名以上董事提出。
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问责,由公司总经理提出。
第十三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问责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向问责执行小组递交问责申请材料。问责执行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程序,由监察部组织内部审计部或相关部门调查、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内部审计部或相关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情况疑难、复杂的,可延长至40个工作日)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给问责领导小组。问责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十四条被问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不得弄
虚作假、以任何形式阻碍、干涉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五条被问责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问责程序涉及的全部调查笔录、证据材料、问责决定书等相关档
案应由风险管理中心监察部移交公司档案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问责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按时召开会议做出问责处理决议。问责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须由问责领导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包括亲自或书面委托出席)方为有效。问责领导小组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会议的问责领导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被问责人系问责领导小组成员的,应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在问责领导小组对被问责人作出问责决议前,问责领导小组应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充分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问责领导小组在作出问责决议后,被问责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
在收到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问责执行小组申请复核。
问责执行小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作出复核决定的,视为驳回被问责人的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影响问责决议的执行。
问责执行小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所认定的问责事实,对相关当事人实施问责措施的,不再执行申辩或者复核程序。
第二十条涉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
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应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对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