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稿)为规范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2术语
2.1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2.2本办法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2.2.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2.2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2.2.3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2.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2.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2.2.6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3职责
3.1公司实行重大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公司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为:
3.1.1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3.1.2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3.1.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1.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1.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2/9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3.2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办法正
文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如下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3.2.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3.2.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2.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3.2.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3.2.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3.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重大信息报告管理
办法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5发生本办法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
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4正文
4.1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4.1.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3/94.1.2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4.1.3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4.1.4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4.1.4.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购买、出售行为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4.1.4.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1.4.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1.4.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4.1.4.5租入或租出资产;
4.1.4.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4.1.4.7赠与或受赠资产;
4.1.4.8债权、债务重组;
4.1.4.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4.1.4.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1.4.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4.1.4.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4.1.4.3或4.1.4.4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
义务: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9*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第*至*项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计算报告标准。公司分期实施上述交易事项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计算报告标准。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报告标准。已经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4.2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共同投资或者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4.2.1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报告
义务:
*拟参与设立或者认购份额的投资基金募集完毕或者募集失败;
*投资基金完成备案登记(如涉及);
*投资基金进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者资产收购事项;
*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者投资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可能会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2.2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
当履行报告义务:
*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主要义务或者计划安排;
*根据合作协议筹划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作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提前终止。
4.3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报告义
5/9务人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4.3.1日常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接受劳务;
*出售产品、商品;
*提供劳务;
*工程承包;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
4.3.2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
行报告义务:
4.3.2.1涉及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4.3.2.2涉及本条第一款第*项至*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4.3.2.3报告义务人或者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4.4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主体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前述4.1.4规定的交易事项;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接受劳务;
*委托或受托销售;
*存贷款业务;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4.4.1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6/9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
4.4.2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报告标准: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4.5其它重大事件:
4.5.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4.5.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4.5.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5.4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5.5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5.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4.5.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5.8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4.5.9其它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4.6重大风险事项:
4.6.1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4.6.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
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6.3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4.6.4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4.6.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7/94.6.6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4.6.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4.6.8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4.6.9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4.6.10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4.7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4.7.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4.7.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4.7.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
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7.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4.7.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4.7.6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4.7.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4.7.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7.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7.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8/9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4.7.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达到公司股份5%以上,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4.7.12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4.7.1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资产减值;
4.7.14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7.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4.7.16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记录
无
6附录
6.1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6.2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6.3本办法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