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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通用: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

资、委托理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控股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运行安全。

第二章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

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采用一次授权循环使用的模式,授权金额和投资范围

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授权额度时未触及上述(一)或者(二)标准,交易过程中,预计证

券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预计证券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除了上述规定及本制度其他章节规定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证券投资事项外,其他证券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五)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六)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九条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章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三条除董事会或股东会另有决议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证券投资的实施工作由董事长统一领导;

(二)在证券投资事项按本管理规定的内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由公司财务

总监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共同拟订具体的投资操作方案和计划;

(三)投资方案和计划制订完成后,报董事长审查;

(四)投资方案和计划经董事长审查后,由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分别组织

本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按已制订的投资方案和计划进行相关的操作;

(五)证券投资事项过程中,每周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均应向董事长汇报

相关投资事项和进展情况,发生可能对投资事项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应随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四条在董事长或分管负责人领导下,由公司证券事务中心负责证券投

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公司证券事务中心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变更。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

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随时向董事长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相关从事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

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

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

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

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

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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