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5]0008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83 号徐家汇中心三期 A 座办公楼 27 层(THREE itc) 邮编: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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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5]0008号
致: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中马传动/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2025年4月2日召开的中马传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中马传动董事会于2025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3日(星期三)9:00在中马传动会议室召
2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梁小瑞先生主持。
中马传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中马传动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中马传动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76人,代表股份10809338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23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0077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08%;反对5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94%;弃权3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8%。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013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58%;反对5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94%;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8%。
(三)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0131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58%;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94%;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8%。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0101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30%;反对5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30%;弃权2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8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1.0687%;反对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1509%;弃权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804%。
(五)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0109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37%;反对5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24%;弃权2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9%。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0046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79%;反对5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9%;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0.4783%;反对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786%;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431%。
(七)审议通过《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0128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55%;反对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97%;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8%。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07987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018%;反对7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02%;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5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8.6105%;反对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1476%;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419%。
(九)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0085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15%;反对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97%;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88%。
(十)审议通过《关于确定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07987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018%;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1%;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6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1%。
经查验,在本次会议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中马传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中马传动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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