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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股份:常青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2 查看全文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2第十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3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

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4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归集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

5配合。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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