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现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玉罡姜帆刘卫兵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