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4、31、41、42楼邮编:518034
24/F、31/F、41/F、42/F Tequbaoye Buli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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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3
第一节引言.................................................7
第二节正文.................................................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9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0
四、发行人的设立.............................................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5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8
八、发行人的业务.............................................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原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3
十五、发行人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4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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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49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50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51
二十二、结论意见.............................................51
第三节签署页...............................................52
附表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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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指沃格光电公司”,2024年9月名称变更为“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沃格有限指江西沃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创东方富凯指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创东方富本指深圳市创东方富本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沃德投资指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沃德星投资指天门市沃德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西德虹指江西德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东莞德闳指东莞德闳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湖北通格微指湖北通格微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沃格实业指沃格(广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成都沃格指成都沃格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深圳会合指深圳市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北京宝昂指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湖北宝昂指湖北宝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廊坊宝昂指廊坊宝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四川宝昂指四川宝昂光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深圳沃特佳指深圳沃特佳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江西沃德佳指江西沃德佳光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东莞沃特佳指东莞沃特佳光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东莞兴为指东莞市兴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深圳汇晨指深圳市汇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兴国汇晨指兴国汇晨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沃格光电北京分
指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发行人分支机构公司沃格光电东莞分
指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系发行人分支机构公司沃格光电深圳分
指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发行人分支机构公司
湖北通格微东莞指湖北通格微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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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机构
湖北宝昂成都分湖北宝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分支机指公司构
湖北宝昂合肥分湖北宝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分支机指公司构
湖北宝昂霸州分湖北宝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分支机指公司构
湖北宝昂天津分湖北宝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分支机指公司构
东莞兴为西溪分东莞市兴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溪分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分支机指公司构
香港沃格指沃格光电(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香港宝昂指宝昂电子(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湖北汇晨指湖北汇晨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北极雄芯指北极雄芯信息科技(西安)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指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勤万信会计师指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会计师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指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本所律师指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指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所为本次发行项目,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同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律师工作报告指圳)事务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江西沃格光电股《发起人协议》指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当时有效的发行人《公《公司章程》指司章程》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本次发行指票发行人于2018年3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首次公开发行并
指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64.89 万股,并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在上上市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前次募集资金指发行人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报告期指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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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指2025年6月30日
《公司法》指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业务指南第4指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三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号》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证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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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6823/FY/2025-1249
致: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公司”或“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格式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发行人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和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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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证明或说明文件。
二、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隐瞒情况;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以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全部或部分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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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对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等文件中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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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已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了本次发行,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进行了修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
行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
发行的相关事宜,该项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
1.发行人成立于2009年12月14日,设立时为沃格有限,2013年12月13日,沃格有限依法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设立”一节),发行人依法设立。
2.2018年3月2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8]519号《关于核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23648900股新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42号文《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同意,发行人的股票于2018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沃格光电,证券代码:603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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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有效存续,其股票在上交所持续交易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500698460390M 的《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城大道沃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伟华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叁佰肆拾玖万零贰佰叁拾叁元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显示器件制造,影视录放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票现仍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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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价格不会低于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发行人于2025年6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情形(1)根据发行人编制的《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3-469号),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3-328号)、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
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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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查询结果,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
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查询结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主管行政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部
门网站的查询结果,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
定
(1)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玻璃基 Mini LED 显示背光模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
(2)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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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后拟用于玻璃基 Mini LED 显示背光模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
35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4.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以竞价方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不属于董事会决议确定发行对象的情形,本次发行将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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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沃格有限系一家于2009年12月14日经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系由沃格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
(二)《发起人协议》
2013年11月5日,易伟华、创东方富凯、沃德投资、黄静红、创东方富本、杜平文等6名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及基本信息、股份公司的名称与住所、股本总额和注册资本、宗旨
和经营范围、设立方式、整体变更折股方案、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股份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等条款。《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和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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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及验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及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方,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完整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发行人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生产、供应、销售系统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体系,各部门均独立运作。发行人不存在在采购、生产及销售时依赖关联方的情况。发行人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独立。
(四)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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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独立;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基本账户,财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独立纳税。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2013年12月13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易伟华、创东方富凯、沃德投资、黄静红、创东方富本、杜平文。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均具有作为发起人及进行出资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均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份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以持有沃格有限的权益出资,发起人依法拥有
该等权益,该等出资的权属关系明晰。各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关系清晰,上述出资资产已全部投入并移交至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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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系由沃格有限整体变更而成。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沃
格有限资产或权利已经相应变更权属证书至股份公司名下。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总股本为22349.0233万股。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易伟华6419.8328.73
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辉睿1号私
21180.005.28
募投资基金
3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74.154.36
4黄静红595.602.6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久嘉创新
5550.002.46
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江苏特味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18.471.87
7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256.061.15
汇添富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传统险-汇添富国寿股份均衡股票传统可供255.551.14
出售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
9185.800.83
券账户
10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一零六组合161.370.72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易伟华合计控制发行人7393979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3.08%,其中:易伟华直接持有发行人641983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8.73%,易伟华通过沃德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974149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36%;同时,易伟华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易伟华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行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
4-1-1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不超过67043169股(含本数)股票,若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测算,且易伟华不认购本次新发行的股份,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223490233股增加到290533402股,易伟华届时仍控制发行人73939798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25.45%。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易伟华,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股本总数223490233股测算,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67047069股(含本数)股票,若按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测算,且易伟华不认购本次新发行的股份,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223490233股增加到
290537302股,易伟华届时仍控制发行人73939798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完
成后总股本的25.45%。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易伟华,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519号文批复及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8]42号文决定,发行人于2018年4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64888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3.37元,募集资金总额78916.34万元。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于2018年4月13日出具的勤信验字【2018】第0025号《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3648889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8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沃格光电,证券代码:603773。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9459.5556万元,股本总额增
至9459.5556万股。2018年5月4日,发行人在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1-1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本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共经历了1次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次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1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1次注销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2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及 1 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历次股本演变均已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性质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93951518.68
境内自然人持股193951518.6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20409508291.32
三、股份总数223490233100.00
(五)发行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股份质押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出质人质权人质押证券数量(股)
1易伟华湖北天门高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8889236
合计28889236
截至报告期末,易伟华直接持有发行人641983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8.73%,通过沃德投资控制发行人974149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36%,合计控制发行人7393979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3.08%;其质
押的股份占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9.07%,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2.93%,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股份质押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的法律障碍。
4-1-19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详见附表一。
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光电子产品及光电显示器件业务。其中,光电玻璃精加工业务板块涵盖平板显示光电玻璃的薄化、镀膜和切割;光电显示器件产品业务板块主要涵盖背光模组、触控模组、模切等产品的
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相符。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方式为
“以销定产”,以客户订单为基础,结合客户需求、自身产能、原材料供应等情况合理安排生产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持有的资质证书如下表所示:
序号公司名称资质证书名称编号/编码发证机构有效期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1. 发行人 3605360A0T 新余海关 2099.12.31
人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2. 江西德虹 36053604BD 新余海关 2099.12.31
人备案
3. 东莞德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4419360A8Y 东莞海关 2099.12.31
4-1-2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公司名称资质证书名称编号/编码发证机构有效期至人备案湖北通格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4. 422196003A 仙桃海关 2099.12.31
微人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5. 沃格实业 44199631G4 东莞海关 2099.12.31
人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6. 北京宝昂 111326047Z 亦庄海关 2099.12.31
人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7. 湖北宝昂 422196002B 仙桃海关 2099.12.31
人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8.廊坊宝昂1310962091廊坊海关2099.12.31
人备案深圳沃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9. 440316769P 福中海关 2099.12.31
佳人备案
深圳沃特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 深 AQBJXⅢ 深圳市应急管
10.2025.12
佳书(三级)202200197理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11. 东莞兴为 4419960TR3 东莞海关 2099.12.31
人备案跨境电子商务电商
12.东莞兴为-东莞海关2099.12.31
企业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13.深圳汇晨4403969212福中海关2099.12.31
人备案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 粤 XK16-204- 广东省市场监
14.深圳汇晨2026.10.26
许可证06100督管理局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就其生产经营取得了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香港设立香港沃格及向香港沃格增资、北京宝昂在香港设立香港宝昂已取得境内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且香港沃格、香港宝昂系根据香港法律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2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为光电子产品及光电显示器件业务。其中,光电玻璃精加工业务板块涵盖平板显示光电玻璃的薄化、镀膜和切割;光电显示器件产品业务板
块主要涵盖背光模组、触控模组、模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38113.27万元、
180147.09万元、221736.89万元、118884.3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98.81%、99.33%、99.84%、99.90%。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订立的有关重大合同、《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其主要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包括: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辉睿1号私募投资基金,易伟华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1-2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的控股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境内控股企业包括江西德虹、东莞德闳、湖北通格微、沃格实业、成都沃格、深圳会合、北京宝昂、廊坊宝昂、
湖北宝昂、四川宝昂、深圳沃特佳、江西沃德佳、东莞沃特佳、东莞兴为、深圳
汇晨、兴国汇晨,境外控股企业包括香港沃格、香港宝昂,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
3.发行人的合营和联营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合营企业,发行人的联营企业包括湖北汇晨。
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沃德投资、沃德星投资。
5.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五、发行人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节)
上述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6.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小节“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披露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4-1-2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名称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电子材料、
防静电产品、包装材料、电子设备、化工
材料(不含危险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及监控化学品)、实验室设备、广告显示设
际控制人、董事长易伟备、办公设备、通讯产品(不含卫星广播苏州远功电子华的妹妹的配偶持有该
1.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劳保用品、办公文
科技有限公司公司100.00%的股权,具、日用百货、摄影摄像器材、装饰材料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的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服务;装修
事、总经理装饰工程、弱电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通信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销售;办公
昆山万能达办际控制人、董事长易伟
设备租赁及维修服务,IC 数据卡技术服
2.公设备有限公华的妹妹的配偶持有该务;弱电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司公司25.00%的股权,并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动)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餐饮服务(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限昆山开发区琼际控制人、董事长易伟3.定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琳小吃店华的妹妹的配偶经营的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
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机械设备租深圳市沃阳精张春姣持有该公司赁。许可经营项目是:精密金属结构件、
4.密科技有限公100.00%的股权,并担
五金、机电产品及结构件、手术器械研
司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
发、一类医疗器械及零部件、精密模具的经理
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锂电池加工、销售
五金、金属制品、模具、塑胶制品、通讯
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
器材、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开张春姣持有该公司
江西沃阳精密发;锂离子电池加工、销售;房屋租赁、
5.73.90%的股权,并担任科技有限公司其它机械与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理
动)
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
新余市星元企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张春姣持有该企业6.业管理中心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95.27%的财产份额,并(有限合伙)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
4-1-2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名称经营范围关联关系伙人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天门市沃集星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张春姣持有该企业10%
7.投资合伙企业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的财产份额,并担任该(有限合伙)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般经营项目是:光学技术开发;无线电
及外部设备、网络游戏、多媒体产品的系
统集成、研发与销售;无线接入设备、
GSM 与 CDMA 无线直放站设备、手机液
晶屏的研发与销售;数据库、计算机系统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姜帆深圳市斯蓝光分析;信息技术、电子产品、生物技术、持有该公司100.00%的
8.学技术有限公
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执司询;建筑装饰材料、建筑声学光学材料、行董事、总经理
五金、木材、油漆(不含危险品)、消防器
材、环保节能材料的销售;模具设计。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认证服务;手机液晶屏的生产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光学技
术开发;无线电及外部设备、网络游戏、
多媒体产品的系统集成、研发与销售;无
线接入设备、GSM 与 CDMA 无线直放站
设备、手机液晶屏的研发与销售;数据
库、计算机系统分析;信息技术、电子产独立董事姜帆持有该企深圳市博扬创
品、生物技术、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的技业51.00%的股权,并担
9.新投资有限公
术开发、技术咨询;建筑装饰材料、建筑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司
声学光学材料、五金、木材、油漆、消防经理
器材、环保节能材料的集成配套、销售;
模具设计;手机液晶屏的生产。(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认证服务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光伏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姜帆天津泰然新能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
持有该公司28.56%的股
10.源科技有限公备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电子专用权,并担任该公司执行司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节能管理
董事、经理服务;机电耦合系统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电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国内货
4-1-2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名称经营范围关联关系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节能管理服务;机电耦合系统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天津泰然储能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姜帆
11.发;电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
合同能源管理;电池零配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池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服务: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李汉浙江麦泓资本
12.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国持有该公司70.00%的
管理有限公司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股权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商务秘书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商标代樟树市竑翰信理,知识产权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平面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李汉
13.
息咨询服务部设计,个人商务服务,咨询策划服务,项国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江西兴期审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李汉国持有该14.(2004年12审计验资、查证、培训。企业69.62%的股权,并月21日吊担任该企业经理
销)
江西省江信国金融、基金管理、项目融资、农村、牧、独立董事李汉国担任该
15.际投资有限公副、渔业投资、交通、科技、通信、药业
企业董事
司(2008年6投资、信息产业开发、租赁、企业产权兼
4-1-2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名称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月10日吊并、资本经营、物资、设备供销
销)
金属材料、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煤炭、
焦炭、化工产品、粮油及制品、普通机
江西省老表实械、木材、针纺织品、百货、摩托车及零
业有限公司部件、日用杂货、汽车及零部件、五金交独立董事李汉国担任该16.(2004年12电、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的批发、零售、期企业董事
月21日吊货咨询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信息服
销)务、美容、美发、冷饮、食品、其他食品的批发、零售、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7.其他关联方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
1.于尧发行人控股公司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2.贺道兵持有子公司深圳市汇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权
发行人控股公司兴国汇晨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
3.贺道洪
理
8.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1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如下表所示: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变更时间
1.徐文军发行人原董事、总经理2021年8月离任
2.周慧蓉发行人原监事2022年3月离任
3.熊振华发行人原监事2022年3月离任
4.刘文高发行人原副总经理2022年3月离任
5.张迅发行人原副董事长2022年11月离任
6.陈玉罡发行人原独立董事2022年11月离任
7.刘卫兵发行人原独立董事2022年11月离任
8.肖珂发行人原董事2023年5月离任
2022年11月离任财务总
发行人原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9.张雄斌监职务,2023年5月离任
总监
董事、副总经理职务
1本部分包含根据《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应视同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形。
4-1-2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变更时间
10.汪科发行人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4年1月离任
曾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2023年4月减持完毕,减
11.创东方富凯
东持后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2023年4月减持完毕,减
12.创东方富本创东方富凯的一致行动人
持后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天捷控股(香发行人曾经的联营企业,发行人
13.2022年12月转让
港)有限公司曾持有该公司40%的股权华彩文投(北发行人曾经的联营企业,沃格香
14.京)文化科技有2024年11月转让
港曾持有该公司49%的股权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伟讯投董事长易伟华曾担任该企业执行
15.资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并与董事、总经理张2023年3月注销(有限合伙)春姣曾合计持有该企业100.00%的财产份额
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张春姣曾
深圳市嘉迅投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并
16.资合伙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2023年3月注销(有限合伙)长易伟华曾合计持有该企业
100.00%的财产份额
江西瑞奇期货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汉国曾担任
17.2021年5月离任
有限公司该公司董事南昌灏瑞科技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汉国曾担任
18.2025年9月注销
有限公司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江西瀚福实业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汉国曾担任
19.2022年11月离任
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华农恒青科技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汉国曾担任
20.2024年1月离任
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董事深圳中电港技
21.术股份有限公发行人独立董事姜帆曾担任该2024年5月离任
司公司董事会秘书江西省铁路航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李汉国曾担
22.空投资集团有2024年8月离任
任该公司董事限公司
23.黄向共发行人原监事2025年8月离任
24.光友慧发行人原监事2025年8月离任
25.熊伟发行人原监事2025年8月离任
4-1-2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关联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与关联法人的交易标的达到或超过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或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标的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从交易性质而言对于交易一方或双方具有重要意义的关联交易,但不包括发行人与控股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湖北汇晨货物采购、接受服务14.17226.16115.77-
湖北通格微货物采购-68.62307.37-
合计14.17294.79423.14-
注:湖北通格微已于2024年3月纳入公司合并范围,本节披露的与湖北通格微2024年度的交易金额均为2024年1-2月交易金额,下同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湖北汇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0.30194.56150.84-
湖北通格微销售商品-109.68345.0451.53
合计-0.30304.24495.8851.53
(3)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6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208.31421.55500.44444.56
4-1-29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应付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关联方款项账面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湖北汇晨3.0194.0091.96-
应付账款湖北通格微--242.37-
合计3.0194.00334.33-
(5)应收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关联方款项如下:
单位:万元
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项目名关联方账面余坏账准账面余坏账账面余坏账账面坏账称额备额准备额准备余额准备
湖北通格微----206.236.1951.531.55应收账
湖北汇晨872.39135.84873.1194.54490.4814.712.000.06款
合计872.39135.84873.1194.54696.7120.9053.531.61其他应
湖北汇晨457.9922.90457.9922.90474.2123.71--收款
(6)预付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内,公司预付关联方款项账面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湖北汇晨169.50---预付款项
合计169.50---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如下:
单位:万元
4-1-3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说明
贺道兵100.002022/12/282023/2/16贺道兵为子公司深圳汇晨提供借款
贺道兵100.002022/12/282023/2/17贺道兵为子公司深圳汇晨提供借款
贺道兵100.002022/12/282023/3/30贺道兵为子公司深圳汇晨提供借款
(2)关联担保
1)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2)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2020年6月2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北京宝昂、于尧签订编号为115000152-0104-20200945224的《小额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约定于尧作为共同借款人为北京宝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60.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前述担保已解除。
*2022年11月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北京宝昂、于尧签订编号为110009115631623924的《小额快贷借款合同》,约定于尧作为共同借款人为北京宝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
开发区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14.1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前述担保已解除。
*2023年11月1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北京宝昂、于尧签订编号为110009115630059287的《小额快贷借款合同》,约定于尧作为共同借款人为北京宝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前述担保已解除。
*2024年10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北京宝昂、于尧签订编号为110009115630059287的《小额快贷借款合同》,约定于尧作为共同借款人为北京宝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10.00万元。
4-1-3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1年11月12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与贺道兵签署编号为平银深分公金五保字20211028第001号的《保证担保合同》、与贺道洪签
署编号为平银深分公金五保字20211028第002号的《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贺道兵、贺道洪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汇晨签署的编号为平银深分
公金五贷宇20211028第001号的《贷款合同》项下的授信/融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1000.00万元,保证期间为2021年11月12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截至报告期末,前述担保已解除。
*2022年9月28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贺道兵签订了编号为 RTL000015925 的《保证合同》,约定贺道兵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汇晨签订的编号为 A016475 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5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报告期末,前述担保已解除。
2022年9月28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贺道兵签订了编号为
RTL000016148 的《保证合同》,约定贺道兵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汇晨签订的编号为 A016907 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5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截至报告期末,前述担保已解除。
*2023年1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与贺道兵签署了编号为 HTC442105977YBDB2022N01A 的《自然人保证合同》、与贺道洪签
署了编号为 HTC442105977YBDB2022N01B 的《自然人保证合同》,约定贺道兵、贺道洪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汇晨签署的编号为
HTZ442105977LDZ2022N00D 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
供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150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截至报告期末,前述担保已解除。
*2023年1月17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贺道兵签署编号为 GB56022211001-2 的《保证合同》,约定贺道兵为深圳汇晨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编号为 ZH56022211001 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
4-1-3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债务的履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截至报告期末,前述担保已解除。
*2024年3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贺道兵签署了编号为 HTC442015977ZGDB2024N00X 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贺道兵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汇晨在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11月14日之间签署的关于人民币/外币贷款相关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不超过2500.00万元,保证期间为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截至报告期末,前述担保已解除。
2024年3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贺道兵签署了
编号为 HTC442015977ZGDB2024N00Y 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贺道兵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汇晨在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11月14日之间签署的关于人民币/外币贷款相关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不超过2500.00万元,保证期间为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截至报告期末,前述担保已解除。
*2024年9月26日,发行人、深圳市斯明科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市江鸿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贺道兵签署《反担保协议》,约定基于发行人为深圳汇晨在 ZH39142409003-1JK 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
额保证担保,深圳市斯明科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市江鸿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贺道兵为发行人履行前述保证义务后的债务承担保证担保。
*2024年11月1日,发行人、深圳市斯明科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市江鸿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贺道兵签署《反担保协议》,约定基于发行人为兴国汇晨在 2024 年兴中银信业 ZX 字 049 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
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深圳市斯明科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市江鸿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贺道兵为发行人履行前述保证义务后的债务承
4-1-3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担保证担保。
*2025年3月15日,发行人、深圳市斯明科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市江鸿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贺道兵签署《反担保协议》,约定基于发行人为兴国汇晨在 HTC442000000ZGDB2024N1X2 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
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深圳市斯明科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市江鸿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贺道兵为发行人履行前述保证义务后的债务承担保证担保。
(3)关联租赁
1)公司作为出租方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出租方的关联租赁及对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租赁资产种2025年1-6承租方名称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类月
湖北汇晨厂房及宿舍-140.9761.45-
合计-140.9761.45-公司作为承租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承租方的关联租赁及对应确认的租金费用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租赁资产种2025年1-6出租方名称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类月
湖北汇晨生产设备150.00---
合计150.00---
注:上述租赁属于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
(4)关联资产出售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湖北汇晨销售设备-16.221067.57-
合计-16.221067.57-
4-1-3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其他关联交易
(1)联营企业回购股权
2021年12月28日,香港沃格与天捷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捷公司”)、唐云中、张俊栋、王娜、董芳签署了《增资协议》,约定香港沃格以增资75.00万美元的方式获得天捷公司30.00%股权。2022年3月10日,香港沃格与天捷公司、唐云中、王娜、董芳签署了《增资协议》,香港沃格向天捷公司增资725.00万美元,增资后出资比例变更为40.00%。
2022年12月,天捷公司与香港沃格签署《股权回购合同》,约定天捷公司
以811.63万美元的价格回购香港沃格所持其40.00%的股份。天捷公司于2022年
12月23日支付完毕前述回购款。截至2022年末,天捷公司已办理完毕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2)与关联方共同增资湖北通格微
2025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并引入员工持股平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湖北通格微增资扩股,并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天门市沃德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门沃德星”)及天门市沃集星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门沃集星”)。湖北通格微拟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8500万元。其中,公司拟认购湖北通格微1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天门沃德星拟认购湖北通格微37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天门沃集星拟认购湖北通格微37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认购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湖北通格微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00万元增资至48500万元,公司持有湖北通格微的直接持股比例由100%变为84.54%,天门沃德星和天门沃集星分别持有湖北通格微7.73%股权。2025年5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事宜议案。
天门沃德星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控制的企业,天门沃集星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张春姣控制的企业。因此,上述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5年6月9日,湖北通格微的本次增资扩股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1-3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报告期内,上述交易价格经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认,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未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
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行有效的
《营业执照》、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同业竞争情况。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易伟华,以及易伟华控制的股东沃德投资已作出如下书面承诺:
1、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发
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
2、在关联关系存续期间,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收购或进
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
4-1-3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如本人/本合伙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所控
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本合伙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4、除非经发行人书面同意,本人/本合伙企业不会将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的专有技术、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所有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5、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不会教唆或诱导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客户不与
其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6、若本人/本合伙企业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
业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获知该情形后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发行人利益的侵害;
7、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
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8、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合伙企业应向发行人上缴该等收益;
(2)本人/本合伙企业应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
消除同业竞争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及时向发行人披露消除同业竞争或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3)本人/本合伙企业应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
人/本合伙企业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的,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本合伙企业支付的分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重要性原则恰当地披露了重大关联交易,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避免
4-1-3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16家境内控股公司、2家境外控股公司、2家参股子公司、7家分支机构。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均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发行人合法拥有对上述主体的权益。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1.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等相关文件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共拥有45项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前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合法有效。
2.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抵押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土地登记资
料查询结果表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将其拥有的34项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抵押给银行,为其向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抵押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拥有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59项境内注册商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合法拥有上述59项境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
4-1-3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439项境内专利,2项境外专利。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在上述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合法拥有上述439项境内专利,2项境外专利。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9项专利权设立动产质押,本所律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前述动产质押合法、有效。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22项软件著作权和1项美术作品著作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上述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合法拥有上述22项软件著作权和1项美术作品著作权。
4.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5项域名。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处于正常使用中,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上述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文件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发行人拥有的资产产权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上述抵押担保、专利权质押担保事项及因诉讼被冻结部分资产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受到限制的情况。
4-1-39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发行人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文件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15项租赁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均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是租赁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前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相关房屋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合同中部分租赁房产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发行人租赁无产权证书的房产的行为存在法律瑕疵。前述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以及不能持续租用的风险,针对上述风险,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易伟华承诺:若发行人所租赁的房产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
要求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给发行人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等直接损失,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实际控制人承诺将在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上述损失,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以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免于遭受损失。
2.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若发行人目前租赁的生产场所在租赁合同期内被要求拆迁,发行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寻找适应发行人发展需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并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上述存在不能续租风险的厂房及宿舍整体搬迁,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存在不能持续租用无产权证房屋的风险,但鉴于相关房产面积占发行人全部生产经营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发行人因租赁无产权证房屋可能遭受的损失。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无权属
4-1-4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证书的房产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除非特别说明,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500.00万元以上(包括500.00万元)或者合同金额不足500.00万元,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或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在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节中所述及的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协议及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中所述及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8份重大销售/采购合同、21份重大框架合同、3份重大工程类合同、6份重大授信/借款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签署的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
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的情况
根据《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形(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但不存在发行人为除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
4-1-4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
根据《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涉及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近三年发生的合并、分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近三年发行人除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导致注册资本减少及股权激励、资本公积转增、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注册
资本增加外(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一节),发行人未
发生其他合并、分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发行人近三年发生的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近三年发行人实施了2次资产收购行为,该资产收购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办理完毕变更登记,发行人的上述资产收购行为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报告期末,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发行人没有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安排,也没有签订此类协议或作出承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2013年11月2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订〈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日,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系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
4-1-4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公司的章程,已经工商部门备案。
为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对上述《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17年4月8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该《公司章程(草案)》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二)近三年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发行人对其《公司章程》共进行了6次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均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公司章程》的历次修订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其现行有效的章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原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健全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消了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符合《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
事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
4-1-4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总经理工
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该等规则的制订及其相应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近三年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原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了13次股东大会、32次董事会会议、28次原监事会会议。发行人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原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原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2022年以来发行人股东(大)会历次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发生过4次股东大会授权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重大授权行为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任职情况易伟华董事长
张春姣董事、总经理虞义华独立董事姜帆独立董事李汉国独立董事熊伟监事
4-1-4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光友慧监事黄向共监事孔线宁副总经理
胡芳芳董事会秘书、代行财务总监职责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的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根据本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现任3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1-4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情况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1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发行人申请后取得证书编号为 GR201936000651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2019 年 9 月至2022 年 9 月)、证书编号为 GR202236000493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2022年11月至2025年11月),报告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1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深圳汇晨申请后取得证书编号为 GR202044203218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2020 年 12月至 2023 年 12 月)、证书编号为 GR202344200183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有效期2023年10月至2026年10月),报告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1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东莞兴为申请后取得证书编号为 GR20204400599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2020 年 12月至 2023 年 12 月)、证书编号为 GR202344010848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2023年12月至2026年12月),报告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4)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1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兴国汇晨申请后取得证书编号为 GR20203600110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2020 年 9 月至 2023 年 9 月)、证书编号为 GR202336000312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报告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5)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1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江西德虹申请后取得证书编号为 GR202436000388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2024 年 10月至2027年10月),2024年度至报告期末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4-1-4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1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东莞沃特佳申请后取得证书编号为 GR202444011844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2024 年 12月至2027年12月),2024年度至报告期末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情况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度,江西沃德佳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
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2024年度,江西沃德佳享受三项附加税减免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等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4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已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标准,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150000.00万元,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项目投资总拟使用募集项目名称号额资金投资额
1 玻璃基 Mini LED 显示背光模组项目 200581.36 106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44000.0044000.00
合计244581.36150000.00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发行人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
4-1-4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和授权
1.根据发行人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5年6月16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24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2.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的备案
或批准程序、所涉场地情况如下:
序环评批项目名称项目备案所涉用地号复
玻璃基 Mini LED 显示 2508-360500-04-05- 赣(2022)新余市不
1-
背光模组项目192633动产第0300515号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
2---
行贷款
本所律师认为,除玻璃基 Mini LED 显示背光模组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外,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立项、土地等有关审批或备案均已完成目前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或备案,发行人正在积极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环评报批事宜,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合作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变更情况。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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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为:公司将秉承“同创分享,共赢未来”的经营理念,坚持“以技术研发为核心,以提升产品品质和服务为目标,完善产业链布局,实现产品化转型”的发展战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光电子产品及光电显示器件业务,其中,平板显示器件精加工业务板块涵盖平板显示光电玻璃的薄化、镀膜和切割;光电显示器件产品业务板块主要涵盖背光模组、触
控模组、模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
及其重要子公司存在16起尚未了结的诉讼。根据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净资产为115522.92万元,上述案件中发行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涉诉款项合计647.01万元,仅占发行人净资产的0.56%,上述案件裁判结果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2.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深圳汇晨受到一笔应急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鉴于深圳汇晨受到的前述行政处罚系接近相关规定的下限进行的处罚,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并未认定该行为处于情节严重,发行人已足额缴纳了罚款,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除前述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二)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4-1-5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但审阅了《募集说明书》,特别对《募集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对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引用真实、准确,不存在因引用本所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4-1-5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马卓檀张韵雯
_______________李德齐
4-1-5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附表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序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号
一般项目:显示器件制造,影视录放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电子专
1.沃格光电
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涂装设备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玻璃仪器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光学玻璃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集成电路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
沃格光电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光学仪器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
2.北京分公
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司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真空器件销售;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沃格光电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电子专
3.东莞分公
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
司(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超薄电子玻璃、触摸屏玻璃、触控模组、显示器件、玻璃制品、光学
镜片、金属配件、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及研发;电子行业真空镀膜技
沃格光电术咨询、服务及应用;电子产品配套设备、零配件及原辅材料销售。
4.深圳分公(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超
司薄电子玻璃、触摸屏玻璃、触控模组、显示器件、玻璃制品、光学镜
片、金属配件、电子元器件的生产;电子产品配套设备、零配件及原辅材料生产。
4-1-5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号
一般项目:显示器件制造,影视录放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电子专
5.江西德虹
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显示器件制造;影视录放设备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
6.东莞德闳
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电子湖北通格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
7.
微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设计;新材料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湖北通格器件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
8.微东莞分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设计;新材料技术研发;集公司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显示器件制造;影视
9.沃格实业录放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显示器件销售;光学玻璃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光学玻璃销售;电子专
4-1-5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号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日常生活服务;
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日用电器修理;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显示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专
用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影视录放设备制造
【分支机构经营】;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光电子
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制造【分
10.成都沃格
支机构经营】;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光学玻璃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专
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分支机构经营】;货物进出口;家用电器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网络技术开发;市场推广;网络平台运作;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
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服务;商务代理服务;经济信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
11.深圳会合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护肤品的销售。显示器件销售;光电子
器件销售;光学玻璃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销售电子产品、电子专用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化工产品、金
属材料、五金交电;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设备租赁;道路货物运输。
12.北京宝昂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1-5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号
光电产品生产、研发、销售;销售: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绝缘制
品、金属材料、电子专用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光电
13.廊坊宝昂产品生产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普通货物道路货运;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光学玻璃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
14.湖北宝昂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
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湖北宝昂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
15.成都分公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司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湖北宝昂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
16.合肥分公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司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1-5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号
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17.四川宝昂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深圳沃特国内贸易、信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投资管理、进出口业务、五金
18.
佳交电技术开发;小片液晶显示屏的销售。小片液晶显示屏的生产。
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学玻璃制造,江西沃德光学玻璃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国内贸易代理,信息
19.
佳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五金产
品研发;国内贸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东莞沃特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电子元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电
20.
佳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触摸屏、显示屏、薄膜开关、薄膜线路、
铭版、贴片、线路板、电子产品、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硅胶制品、模具;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无纺布制品(非医21.东莞兴为用)、口罩原材料、口罩机、日用口罩(非医用)、额温枪、劳保用品、消毒用品、卫生用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1-57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号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触摸屏、显示屏、薄膜开关、薄膜线路、东莞兴为
铭版、贴片、线路板、电子产品、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硅胶制品、
22.西溪分公模具;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光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房屋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不含法律、23.深圳汇晨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项目)。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光电子产品的生产及维修。
计算机外围设备、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光源、光学
仪器的研发、制造、销售、维修;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自营和代理
24.兴国汇晨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光电显示类产品研发销售、光学、化学电子材料及显示器件代理销
25.沃格香港售。
光电显示类产品研发销售、光学、化学电子材料及显示器件代理销
26.宝昂香港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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