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进行的各种形式的股权(含股票)
和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应依法行使股东职权,促使子公司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其对外投资。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的计价方式、账务处理等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对外投资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
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第八条公司企划部牵头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评估。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对外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本公司账户。财务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2第十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
定期审计,并向公司提交报告。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按照如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项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股东会审批。
(二)公司单项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除前述第(一)、(二)项规定外,对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投资,可由董事会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的投资总额,董事长可审批单项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不含)以下的具体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项目分次投资的,以其累计数计算对外投资的数额。
第十四条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应以审计或评估
值为作价依据或作价的参考依据的,公司应聘请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出具专业意见或书面报告。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组织项目负责部门
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后,由该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其工作规则规定的会议召开、表
决等程序,对对外投资的议案进行审议。与会委员应认真考虑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以及财务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召开、表决等程序,对对外投资的议案进行审议。与会董事应认真考虑可行性研究报告
3的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
以及财务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第十八条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项目时,应当根据客观标准
判断该项对外投资是否对公司有利,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股东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首先由总经理组织项目负责
部门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发出召开公司股东会的通知,将该对外投资的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项目时,应当遵循关联
交易的审议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应不合理地偏离市场独
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同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于所投资的除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该等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和影响该等公司的管理,以维护公司的投资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于子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举或委派有关子
公司的董事长、确定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选举或委派相关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子公司,确保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第二十三条向子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应由公司人力资
源部按照人员选聘规定提出建议,由公司董事长做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公司推荐或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人员,应遵守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维护被投资公司的利益。同时,该等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指示和要求对被投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公司反映被投资公司的情况。该等人员应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
4第二十六条被投资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以便公
司财务部对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进行分析。
第二十七条公司向被投资公司推荐或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财务负责人应对其任职的被投资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指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公司和基于其他考虑与公司合并报表的公司。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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