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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晟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4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778证券简称:国晟科技公告编号:临2023-129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全福、张永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4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全福、张永胜: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资产减值确认不足。公司选用竣工项目决算审计的平均审减率计算

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并非客户信用风险的真实反映,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导致近三年合同资产减值确认不准确。

2、成本支出列报不准确。公司核算成本费用时,未充分考虑入库单上所列

成本支出的合理性,未审慎判断成本支出的实质,未正确划分成本、费用性质的支出,存在通过第三方虚构订单,多计成本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导致2022年成本、收入核算不准确。

3、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不健全。一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未完全按照公司制度汇编相关规定予以执行。二是财务核算不规范。公司某下属子公司对实缴资本未及时入账,导致少记实收资本。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回全福,时任财务总监张永胜,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

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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