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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中世邦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19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33号

关于对深圳市中世邦投资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中世邦投资有限公司,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深圳市中世邦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号)查明的

事实及相关公告,深圳市中世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世邦)作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股东,与5%以上股东深圳市仕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2022年7月

20日,中世邦减持威龙股份股票占总股数的0.26%;2022年10月

27日至2022年11月3日,另一一致行动人王勉减持比例为0.27%;

2022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11日,中世邦减持比例为0.73%。

上述权益变动触及1%的信息披露要求。中世邦将权益变动情况告知威龙股份时,仅告知了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11日的变动情况,未包含2022年7月20日的变动情况,导致2022年11月12日披露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中变动比例披露不准确。

1中世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1条、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中世邦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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