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84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5628459000
名 称 关于对深圳市中世邦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深圳市中世邦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中世邦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作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股东,与5%以上股东深圳市仕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2022年7月20日,你公司减持威龙股份股票占总股数的0.26%;2022年10月27至2022年11月3日,另一一致行动人王勉减持比例为0.27%;2022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11日,你公司减持比例为0.73%。上述权益变动触及1%的信息披露要求。你公司将权益变动情况告知威龙股份时,仅告知了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11日的变动情况,未包含2022年7月20日的变动情况,导致2022年11月12日披露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中变动比例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4年1月19日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