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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股份: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6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8 00:00 查看全文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二〇二六年九月释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威龙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齐信数科 指 山东齐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星河息壤 指 星河息壤(浙江)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斐尼克斯 指 浙江斐尼克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爱特云翔 指 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山《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东齐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齐信数科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星河息壤持有的上

市公司50155802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斐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指尼克斯持有的上市公司26619932股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齐信数科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3.12%的股份《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详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6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6年5月13日至2026年6月30日

本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中

指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航证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中航证券接受齐信数科委托,担任其收购威龙股份控制权的收购方财务顾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航证券作为本次控制权收购的收购方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自上市公司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即2026年5月13日)起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威龙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持续督导意见根据威龙股份股份及齐信数科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相关方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人认真阅读威龙股份公告的相关定期公告、信息披露等重要文件。

通过日常沟通以及结合上市公司 2026年半年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就本持续督导期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如下: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一)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齐信数科未直接或通过其控制主体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齐信数科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7677573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3.12%,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闫鹏飞变更为淄博市财政局。

(二)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已于 2026年 7月 16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数量为 767757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12%。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上市公司已经就本次权益变动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4、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齐信数科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

经审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范运作要求的重大处罚。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收购人对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

经查阅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结合与收购人及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收购人协议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齐信数科未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实施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齐信数科未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购买或置换资产重组。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权益变动股份交割日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计划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股份转让协议(星河息壤)’之

‘5、目标公司治理’。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调整,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6年 6月 5日,公司发布《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公司收到董事张志景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张志景女士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其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于 2026年 6月 4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杨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变更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提议其他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变更的情况。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齐信数科未对上市公司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为保持上市公司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对现有公司组织结构和员工进行重大调整和变动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齐信数科未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针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

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齐信数科未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除上述披露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齐信数科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五、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中,收购人不存在其他约定义务,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六、持续督导结论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收购人不存在违反或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违反其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后续计划的情况;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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