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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博达: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4 00:00 查看全文

科博达 --%

证券代码:603786证券简称:科博达公告编号:2026-041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70号)同意,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49074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074.00万元,扣除保荐费30.00万元(不含税)及承销费710.00万元(不含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148334.0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7月9日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且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截至2026年7月9日止)》(众审字(2026)第11617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浙江科博达工业有限公司、科博达(安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科博达智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

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7月1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开户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元)科博达技术股份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11949290070024471483339760.00限公司上海市张江科技支行浙江科博达工业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3727878057910限公司市分行

科博达(安徽)汽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11949290070025710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市张江科技支行科博达智能科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4351909984230(安徽)有限公司自贸试验区分行

注:截至2026年7月13日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到位余额的差异为扣除银行手续费240元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作为甲方1)、子公司(浙江科博达工业有限公司、科博达(安徽)汽

车电子有限公司、科博达智能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2,“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人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5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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