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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787证券简称:新日股份公告编号:2025-048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同惠街101号新日大厦19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5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5024162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65.2816

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崇舜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独立董事黎建中先生、常呈建先生以通讯

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潘胜利先生、冯建华先生、吉尧先生以通

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王晨阳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财务负责人胥达先生、副总经

理齐国新先生、徐勇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49969528 99.8188 159700 0.1062 112400 0.0750

2、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49936828 99.7971 295700 0.1968 9100 0.00613、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3.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49951528 99.8069 286600 0.1907 3500 0.00243.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49944928 99.8025 286700 0.1908 10000 0.00673.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49944928 99.8025 286700 0.1908 10000 0.0067(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

193032877.370715970013.28141124009.3479

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

289762874.651229570024.591991000.7569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江苏新日电动车

3.0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91232875.873828660023.835135000.2911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江苏新日电动车

3.0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90572875.324928670023.8434100000.8317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江苏新日电动车

3.03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90572875.324928670023.8434100000.8317理制度》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审议的议案1、2、3.01、3.0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玉斐、周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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