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87证券简称:新日股份公告编号:2026-002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8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浙江
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日”)80%股权转让给浙江鑫日新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日新材料”),股权交易价格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无锡桥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浙江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桥一评报字[2025]0097号)所载明的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51.06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新日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存在公司与浙江新日非经营性往来9311.18万元,经交易双方约定,该笔款项将由鑫日新材料承担,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浙江新日,再由浙江新日支付给公司,并作为股权过户与交割的前提条件。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经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约定办理标
的股权过户手续后方为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况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浙江新
日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日”)80%股权转让给浙江鑫日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交易价格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无锡桥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浙江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桥一评报字[2025]0097号)所
载明的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51.06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新日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本次交易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聚焦优势资源,提升资产效能,降低管理成本,进而提升公司经营质量。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出售□放弃优先受让权□放弃优先认购权
交易事项(可多选)□其他,具体为:
交易标的类型(可多□股权资产□非股权资产
选)
交易标的名称浙江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80%股权
是否涉及跨境交易□是□否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4551.06交易价格
□尚未确定账面成本4000万元交易价格与账面值相
13.78%
比的溢价情况
□全额一次付清,约定付款时点:《股权转让协议》签支付安排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分期付款,约定分期条款:
是否设置业绩对赌条□是□否款2026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计通过了《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80%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浙江新日80%股权转让给浙江鑫日新材料有限公司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同时,授权董事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签署必要的配套文件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法人/组织名称浙江鑫日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82MAK2E48E88
成立日期2025/11/25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路222号9号注册地址楼1楼东首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路222号9号主要办公地址楼1楼东首法定代表人陈巨海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气设备销售;非居住房主营业务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乐清市鑫库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45%股权;乐清市朗鸿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30%股权;乐清市万乔新能源有限
公司持有25%股权。
鑫日新材料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账面货币资金为11463.42万元,经公司评估认为交易对方对本次交易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交易对方或相关主体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项目(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3873.29
负债总额13873.29所有者权益0
鑫日新材料系股权受让方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公司,成立时间为2025年
11月25日,尚未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无对应的营业收入产生,同时,截至期末
未形成可计入当期损益的事项,导致利润表无数据记录。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具体信息
1)基本信息
法人名称浙江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82MA2AW0T17Q是否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
□是□否子公司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
□是□否合并报表范围变更
是否存在为拟出表控股子公担保:□是□否□不适用
司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委托其理财:□是□否□不适用以及该拟出表控股子公司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是□否□不适用
成立日期2019/7/19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注册地址
188号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
主要办公地址
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舜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二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观光敞车(非公路用)及其零部件、充电器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及
主营业务其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蓄电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 C377 助动车制造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存在公司与浙江新日非经营性往来9311.18万元,经交易双方约定,该笔款项将由鑫日新材料承担,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浙江新日,再由浙江新日支付给公司,并作为股权过
户与交割的前提条件。
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
1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3014.379万元100%
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
1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3014.379万元20%
2浙江鑫日新材料有限公司1000万元80%
浙江新日产权清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质押、抵押、诉讼、仲裁、冻结、查封等情况,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标的资产名称浙江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类型股权资产本次交易股权比例(%)80.00
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审计机构名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否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审
□是□否计机构
2025年1-10月/2024年度/
项目
2025年10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2715.9115374.38
负债总额9533.2211657.87
净资产3182.693716.51
营业收入4217.6717074.17
净利润-533.82224.2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562.46205.64利润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根据无锡桥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评估报告,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浙江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0月31日经评估后的市场价值为6685.48万元。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转让浙江新日80%股权作价为人民币4551.06万元。
(二)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
资产基础法的基本思路是按现行条件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潜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本评估项目能满足资产基础法评估所需的条件,即被评估单位具备可利用的历史经营资料,各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充分识别并单独评估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可以满足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的要求。
(三)评估假设基本假设
1、公开市场假设,即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
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2、交易假设,即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
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3、资产按现有用途使用假设,即假设资产将按当前的使用用途持续使用。
首先假定被评估范围内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还将继续使用下去,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
一般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宏观经济、金融以及产
业政策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亦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2、本次评估没有考虑被评估单位及其资产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
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结论的影响。
3、假设被评估单位所在地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
财税政策无重大变化,信贷政策、利率、汇率等金融政策基本稳定。
4、被评估单位现在及将来的经营业务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其营业执照、公
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5、对于本次评估报告中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描述或法律事项(包括其权属或负担性限制),本公司按准则要求进行一般性的调查。除在工作报告中已有揭示以外,假定评估过程中所评资产的权属为良好的和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同时也不涉及任何留置权、地役权,没有受侵犯或无其他负担性限制的。
6、无瑕疵事项、或有事项或其他事项假设: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
估结论的瑕疵事项、或有事项或其他事项,如被评估单位等有关方面应评估师要求提供而未提供,而评估师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视为被评估企业不存在瑕疵事项、或有事项或其他事项,评估机构及评估师不承担相关责任。
7、资料真实、完整假设:是指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资产清单及其他有关资料真实、完整。
8、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测因素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评估结果
截止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0月31日,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浙江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账面价值12715.91万元,总资产评估价值16218.69万元,增值
3502.78万元,增值率27.55%;
总负债账面价值9533.22万元,总负债评估价值9533.22万元,评估无增减变化;
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3182.69万元,所有者权益评估价值6685.48万元,增值3502.78万元,增值率110.06%,,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项目
A B C=B-A D=C/A×100%
1流动资产27.6927.69--
2非流动资产12688.2216191.003502.7827.61
3资产总计12715.9116218.693502.7827.55
4流动负债9533.229533.22--
5非流动负债----
6负债合计9533.229533.22--
7净资产(所有者权益)3182.696685.483502.78110.06
(五)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定价是在参考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结合公司与交易对方正常商业行为,经双方友好协商而定,本次股权转让的成交价格为4551.06万元,该定价具备合理性与公平性。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购买、出售资产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浙江鑫日新材料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一事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将持有的目标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目标股权。
2、转让价款
双方确认以2025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参考经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无锡桥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编号为桥一评报字[2025]0097
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价值,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510556.59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伍拾壹万零伍佰伍拾陆元伍角玖分)。该价款已包含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股权相关的一切现有及潜在权益。
3、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510556.59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伍拾壹万零伍佰伍拾陆元伍角玖分)。
4、股权的过户与交割
(1)过户前提条件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目标公司支付人民币93111804.26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叁佰壹拾壹万壹仟捌佰零肆元贰角陆分),
专项用于目标公司向甲方清偿双方间该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款项。
(2)过户手续甲方于乙方支付全额转让款后向乙方和目标公司提供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
变更登记所需材料。甲乙双方应当全力配合出具相关法律手续,确保股权变更登记的顺利进行。
若因工商部门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导致变更登记延期,双方应协商顺延,不视为违约。
(3)过渡期损益
双方同意并确认,自评估基准日至本次交易目标股份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损益按乙方受让的目标股份比例由乙方享有或承担,转让价款不作调整。但是本次交易未达成或者交易解除/终止的,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产生的损益仍归甲方。
(4)交割日
交割日为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乙方自此享有目标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5、税费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各方自行承担。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双方应依法及时申报纳税,若一方未按规定缴纳税费导致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实际损失。
6、保密
本合同内容及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和目标公
司全部资料均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将前述信息泄露给第三人,也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共同利用前述信息。
7、合同终止和解除
(1)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如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
协议:
1.1乙方拒绝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
1.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且经催告后仍未足额支付的;
1.3乙方未满足约定的过户前提条件的;
1.4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2)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如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
协议:
2.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材料,经乙方催告后5日内仍未提供的;
2.2目标股权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
2.3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
2.4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8、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董事会对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及该等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作出判断和说
明鑫日新材料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账面货币资金为11463.42万元,经公司董事会审查,认为其具备按协议约定支付交易款项的能力。
六、本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转让浙江新日80%股权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战略发展规
划作出的决策,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聚焦优势资源,提升资产效能,降低管理成本,进而提升公司经营质量。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新日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数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浙江新日的参股股东,鑫日新材料为浙江新日控股股东。鑫日新材料及其股东在电气绝缘材料领域拥有技术储备、研发团队和技术路线等方面优势。鉴于新材料研发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双方一致同意将以浙江新日作为共同合作平台,推进该领域的研发探索。通过本次引入新股东,一方面可有效分散原有股东单一风险,降低因项目失败对公司的冲击;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实现双方资源互补与协同。
本次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等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会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存在公司与浙江新日非经营性往来9311.18万元,经交易双方约定,该笔款项将由鑫日新材料承担,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浙江新日,再由浙江新日支付给公司,并作为股权过
户与交割的前提条件。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经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约定办理标的股
权过户手续方为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