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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公告的《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5日
14:00在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星光大街16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5日的9:15至15:0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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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通力律师事务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73,829,42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959%。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1581009/EYZZ/cj/cm/D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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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得票数73,683,3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1%。
根据现场投票和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
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1581009/EYZZ/cj/cm/D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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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事务所负责人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1581009/EYZZ/cj/cm/D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