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就公司拟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获授权益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董事会以2023年10月30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3元/股。独立董事签字:李路、王方明、严晓黎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