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89证券简称:星光农机公告编号:2023-056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1月28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9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何德军、郑斌、王黎明、吴海娟:2023年11月16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内部交易对应的成本抵消错误等原因导致三季报存在报错,经更正,公司2023年三季度末归母净资产由442457703.14元调整为460334964.76元;公司2023年1-9月份归母净利润由-36843992.75元调整为-18966731.13元。此外,公司还对若干现金流量表科目进行了更正。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何德军、总经理郑斌、董事会秘书王黎明、财务总监吴海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何德军、郑斌、王黎明、吴海娟分别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未来,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意识。
同时,加强财务核算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