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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3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23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1282420000

名 称 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何德军、郑斌、王黎明、吴海娟:

2023年11月16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内部交易对应的成本抵消错误等原因导致三季报存在错报,经更正,公司2023年三季度末归母净资产由442,457,703.14元调整为460,334,964.76元;公司2023年1-9月份归母净利润由-36,843,992.75元调整为-18,966,731.13元。此外,公司还对若干现金流量表科目进行了更正。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何德军、总经理郑斌、董事会秘书王黎明、财务总监吴海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何德军、郑斌、王黎明、吴海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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