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
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1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忠于职
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情节较轻的责令纠正或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免除职务或给予解聘公司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二)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
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3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
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档案保存期限10年。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部门查阅应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再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阅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产
4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内部审计部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
议;内部审计部门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
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及
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按时报送预算执
行情况、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
料;
(六)对阻绕、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公
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已造成损失浪费的
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严格遵守财经
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实施情况;
5(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
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6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
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
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7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必须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
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8(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
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主
9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三十六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