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力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1(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一对一沟通;
(四)公司互联网信息网站(以下简称“公司网站”);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六) 上证e互动平台;
(七)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八)邮寄资料;
(九)媒体采访及报道;
(十)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投资者说明会;
(十三)网络会议、
(十四)路演;
(十五)投资者调研;
(十六)证券分析师调研。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2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八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三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四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
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
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六条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论坛投资者可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提出问题和
3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相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八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
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
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
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4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
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5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
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
6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7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全面和系统
的业务培训;
(三)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
务指导;
(四)汇集投资者及媒体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接
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六)接受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监管部门、行政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
(八)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
准实施;
8(九)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
组织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十)其他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四)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收集管理
工作;
(七)负责公司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更新及网上信息披露工作回答投资者的
询问;
(八)负责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以及邮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四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9(一)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
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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