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888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86403475000
名 称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何德军、郑斌、吴海娟:
2026年4月25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结构件业务及项目制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调减2025年一季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156.35万元、半年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4,648.88万元、三季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6,818.12万元。公司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何德军、总经理郑斌、财务总监吴海娟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何德军、郑斌、吴海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8月4日
【打印】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