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
1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2(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三)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四)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3(二十五)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
和组织本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交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备案,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项至第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市场、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5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
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6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或应相关部门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十九条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信息使
用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有关规定将有关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提醒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及时将回执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7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
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
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坚决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六章责任追究
8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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