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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泰环保: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5-04-29 查看全文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四月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1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3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7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9

第六章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10

第七章附则.............................................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其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

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配合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共10页,第1页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

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2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共10页,第2页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视为一方。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共10页,第3页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一)通过子公司实施的项目:

子公司财务部门申请→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核→公司总部财务部审核→公

司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领导审核→公司财务

部审核→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通过上述审批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六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期限不得长

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共10页,第4页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共10页,第5页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投资金承诺投

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共10页,第6页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共10页,第7页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司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共10页,第8页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条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一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共10页,第9页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

使用、批准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上述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程序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四月

共10页,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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