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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泰环保: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13 查看全文

关于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No.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sundial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5]第014号

致: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贵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合规性等相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

证言等文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

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均与正本和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2.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i法律意见书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取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4.信达仅就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

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ii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全称或含义公司指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指2024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权除息申请日指公司提交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之日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法律意见书》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回购规则》指《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业务办理》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公司章程》指《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法律意见书》而言,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信达律师指信达经办律师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注:《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草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在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10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10.54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2年6月9日,公司披露《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0.54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0.34元/股。

2022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2022年10月26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届满。公司本次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合计7885396股,成交总金额

50040120.24元,占公司总股本的1.35%。

根据公司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拟向上交所提交的《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截至申请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余量为

7885396股。

根据《回购规则》第十三条、《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第二十二条、《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之《第五号——权益分派》的规定,上述公司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共计7885396股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此,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综上,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自律监管指引第2

2法律意见书号》之《第五号——权益分派》中“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形,符合《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的规定。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2025年6月23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90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截至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584490586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

7885396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576605190股。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提供的差异

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文件,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业务申请文件,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一)按照实际派发计算

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年7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4.73元计算,则除权(息)参考价格=(4.73-0.09)÷(1+0)=4.64元/股。

3法律意见书

(二)按照虚拟派发计算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注:虚拟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保留的小数位数不应少于实际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保留的小数位数)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576605190股×0.09)÷584490586股≈0.0888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动,即变动比例为0。

则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4.73-0.0888)÷(1+0)=4.6412元

/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4.64-4.6412|÷4.64≈0.0259%<1%综上,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计算,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麦琪庄丽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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