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上海市国资委下属国
有企业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晢杰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
售持有的汕头联泰水务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及湖南联泰环保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依据交易对方出具的相关说明,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