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Tel+8 5-532-80 77-2035Fax : +86-532-85 78-6287
青岛市 香港中路 名61号远洋大 大厦B座27层(2 66071)
27/F,BlockE 3,COSCOPl laza,61A HongKong MiddleRoad Qingdao,26 6071China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对本次差异化分红予以审查,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2、公司及相关方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有关书面材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盖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疏漏及误导之处。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涉及的法律间题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报告等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及依据
经核查,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且,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披露了《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根据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2024年5月7日,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已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3,93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256,449,650股的1.53%。
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回购股份计划的议案》。鉴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已实现,根据《回购报告书》的约定及要求,对回购股份进行后续处置。公司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减持期间:2025年10月28日至2026年1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564,400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视出售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回购均价。具体详见公司公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回购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公司自202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1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2,564,400股回购股份,变动达公司总股本的1%,成交总额为39,521,898元(未扣除交易费用、税金),成交最高价为16.07元/股,最低价为15.17元/股,均价为15.41元/股,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026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青岛康普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审字(2026)第000385号《审计报告》确认,截止2025年12月31日,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1,034,603.48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668,358,536.68元(扣除2025年3月分配股利17,676,039.5元及2025年6月分配股利10,100,594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691,616,506.66元。
公司拟定的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256,449,650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1,370,400股后的总股本255,079,25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预计应当派发现金股利25,507,925元(含税),占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9.98%,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一)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1,370,4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及计算方式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具体差异化分红方案如下:
(一)以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256,449,650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1,370,400股后的总股本255,079,25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370,4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2026年5月29日,公司总股本为256,449,650股,扣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公司股份1,370,4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255,079,250股。
(二)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如按照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255,079,25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以2026年6月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16.150元/股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及结果如下:
1、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6.150-0.100)÷(1+0)=16.050元/股
2、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55,079,250×0.100)-256,449,650≈0.099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6.150-0.099)-(1+0)=16.051元/股
3、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公司此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l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l-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l16.050—16.051-16.050=0.006%,其结果小于1%。
综上,公司实施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三、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签字律师: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公章)
霍丽如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殷启峰
赵琳琳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