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 PPM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保证公司认购 HLN可转债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利于加强公司在印尼镍资源和相关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布局。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