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五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2年4月21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
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13点30分在公司行政
大楼一楼一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雪华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
2022年5月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91834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96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4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02690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6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15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94524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92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4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09662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67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审查的议案》;
6、《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9、《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授权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融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1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远期结售汇、货币掉期、外汇期权等业务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额度的议案》;
14、《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15、《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16、《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7、《关于制定、修订与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7.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废止原《授权管理制度》
17.02《董事会议事规则》
17.03《对外担保制度》
17.0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17.05《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17.0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2022年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9、《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44769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03%;反对8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弃权3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9615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771%;反对8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40%;弃权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189%。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44769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03%;反对8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弃权3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615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771%;反对8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40%;弃权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89%。
3、《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44769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03%;反对8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弃权3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615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771%;反对8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所持表决权的0.0040%;弃权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89%。
4、《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44400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28%;反对4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弃权3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578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595%;反对4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216%;弃权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89%。
5、《关于202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审查的议案》
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雪华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94607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035%;反对2021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460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035%;反对202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9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6、《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雪华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94607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035%;反对2021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460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035%;反对202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9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7、《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494518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7%;反对6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656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969%;反对6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8、《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43165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78%;反对2050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454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006%;反对2050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978%;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6%。
9、《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37041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340%;反对7543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5%;弃权6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842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6085%;反对754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3598%;弃权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317%。
10、《关于授权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融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9452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6.9520%;反对15072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4590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2.8109%;反对15072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18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47285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3.9747%;反对297962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9866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5.7885%;反对297962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4.21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15321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5.3505%;反对126407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61%;弃权103519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670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9.0335%;反对12640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6.0290%;弃权10351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9375%。
1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远期结售汇、货币掉期、外汇期权等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43205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86%;反对204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458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025%;反对2042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9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4、《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44769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03%;反对8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弃权3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615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771%;反对8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40%;弃权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89%。
15、《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42780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00%;反对207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弃权3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416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823%;反对207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989%;弃权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88%。
16、《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34328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5.7349%;反对21091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8571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9.9400%;反对21091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6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7、《关于制定、修订与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7.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4778171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6.6214%;反对167076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2955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2.0311%;反对16707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9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17.02《董事会议事规则》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4778171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6.6214%;反对167076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2955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2.0311%;反对16707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9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17.03《对外担保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477815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6.6212%;反对167088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2954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2.0306%;反对167088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96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17.0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4778171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6.6214%;反对167076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2955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2.0311%;反对16707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9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17.05《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4778171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6.6214%;反对167076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2955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2.0311%;反对16707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9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17.0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4778171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6.6214%;反对167076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2955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2.0311%;反对16707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9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1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2022年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40845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109%;反对440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222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7900%;反对4402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19、《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雪华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3729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847%;反对12899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372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3847%;反对1289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6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0、《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4349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5.920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9487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377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1、议案12、议案16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蒋丽敏
负责人:颜华荣钟离心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