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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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6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4:00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开泰
路 18号 AI+交通产业园 1幢 7层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59073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189%。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6651593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6%;反对49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弃权25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1593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6%;反对49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弃权25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1553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0%;反对49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弃权25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7553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21%;反对49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3%;弃权25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6%。
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9733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93%;反对268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4%;弃权25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5733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27%;反对268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36%;弃权25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7%。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层决定公司短期融资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6093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0%;反对104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7%;弃权25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2093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66%;反对104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8%;弃权25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6%。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1403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8%;反对51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弃权25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779883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9%;反对51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4%;
弃权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9883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9%;反对51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4%;弃权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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