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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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6年1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30日14:00在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青龙港路60号港口大厦12层1211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434,20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413%。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7,599,70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18%;反对75,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4%;弃权18,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99,70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18%;反对75,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4%;弃权18,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8%。
2、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57,10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9%;反对56,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弃权21,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3、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87,80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6%;反对125,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7%;弃权21,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沈国权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栋梁
张竞博
2026年/月30日
上州.广州长鲁长·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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