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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邦家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16 查看全文

志邦家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

网址:http://www.tianhelaw.cn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志邦家居法律意见书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3第02861号

致: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邦家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卢贤榕律师、梁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的志邦家居2023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志邦家居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志邦家居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志邦家居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3年10月31日,志邦家居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

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通知的内容包括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审议

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5日14:00在安徽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连水路19号行政楼101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13人,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8日)合计持有2140127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02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6人,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8日)合计持有股份403151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34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志邦家居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

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告编号为2023-088)决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投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参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志邦家居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43258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

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志邦家居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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