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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邦家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09 查看全文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

范围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

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

日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且与公司基础业务在种类、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公司采取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投资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总裁在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外汇套期保值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各部门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可行性分析及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

(二)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

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报告及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六条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

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在总裁审批同意的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

的外汇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七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业务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汇率发生剧烈波动、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立即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总裁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净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财务总监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抄送公司证券部。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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