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3证券简称:瑞斯康达公告编号:2026-013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19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瑞斯康达大厦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42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1817108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27.8125
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总经理韩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8人,公司独立董事全部列席会议。2、董事会秘书尹松涛先生和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17836182 99.7165 210300 0.1779 124600 0.1056
2、议案名称: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17835682 99.7161 211300 0.1788 124100 0.1051
3、议案名称: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17754182 99.6472 292700 0.2476 124200 0.1052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40266480 99.0288 235900 0.5801 159000 0.3911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
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17825282 99.7073 209600 0.1773 136200 0.1154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17819282 99.7022 222200 0.1880 129600 0.1098
7、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17780082 99.6691 229700 0.1943 161300 0.1366
8、议案名称: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17803882 99.6892 209700 0.1774 157500 0.1334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
(%)公司2025年度
3962627995.84892927002.91441242001.2367
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公司董事
2025年度薪酬
4964827996.06792359002.34881590001.5833
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
6969137996.49712222002.21241296001.2905
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8获得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3、4、6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任建宏、朱春城、韩猛、宋显建、周健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苏宏泉、刘铮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