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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斯康达:关于收到相关人员判决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803证券简称:瑞斯康达公告编号:2026-024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部分董事《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

李月杰先生与董事朱春城先生送达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6)京03刑初18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025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公司董事李月杰先生与董事朱春城先生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二、案件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月杰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7月3日起至2027年1月2日止;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2、被告人朱春城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李月杰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上述判决不影响相关人员股东权利的行使,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如李月杰先生与朱春城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董事会及高管团队正常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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