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资产保值增
值为目的的资产运用行为: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资产运用行为。
第三条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公司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投资的,需遵循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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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及本制度行使部分投资的决策权力。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战略部和证券部进行项
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三章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除第六条所规定的总经理可行使的部分投资权限和第九条所规定的
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之外,公司进行投资的,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董事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的,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2页共4页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但对公司一年内收购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较高者为计算标准),
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二条如果公司发生的某项投资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仅达到第九条
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公司经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
东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涉计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五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或评估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和/或评估,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若交易标的为股票、债券、基金、
期货、外汇、委托理财及其他衍生金融工具等交易性金融投资产品,由公司财务部门牵头提出报告,经公司批准和授权后及时进行交易或交割。
第十七条对于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公司总经
理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公司非日
常经营交易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第3页共4页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四章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十九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